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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须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08

一、签证规定1、护照及签证所有访港旅客一律需要使用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许多国家的公民都可毋须签证在香港作短期停留。香港给予各主要贸易伙伴的公

  一、签 证 规 定

  1、护照及签证

  所 有 访 港 旅 客 一 律 需 要 使 用 有 效 的 护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许 多 国 家 的 公 民 都 可 毋 须 签 证 在 香 港作 短 期 停 留 。 香 港 给 予 各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的 公 民 在 本 港 停 留 而 毋 须 签 证 的 期 限 如 下 :

  停 留 六 个 月 或 以 下 : 英 国

  停 留 三 个 月 或 以 下 : 澳 洲 、 比 利 时 、巴 西 、 丹 麦 、 法 国 、 德 国 、 以 色 列 、 意 大 利 、 日 本 、 卢 森 堡 、 荷 兰 、 大 韩 民 国、 新 加 坡 、 西 班牙 、 瑞 典 、 瑞 士 及 美 国

  停 留 一 个 月 或 以 下 : 印 尼 、 南 非 、 泰国 及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停 留 十 四 日 或 以 下 : 印 度 及 菲 律 宾

  2、就业/工作许可证

  访 港 旅 客 或 持 有 学 生 签 证 的 人 士 一 概不 得 在 香 港 就 业 。 凡 有 意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必 须 出 示 已 在 香 港 获 得 聘 用 的 证 明 , 并 且 申 领 工 作 签 证 。申 请 人 可 向 其 居 住 地 就 近 的 中 国 大 使 馆/ 领 事 馆 提交 签 证 申 请,或 直 接 寄交 / 经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于 内 地的 外 藉 人 士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3、香港身份证

  任 何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天 的 人 士 一 律 需 要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 并且 随 身 携 带 身 份 证 。

  二、商业登记

  所 有 商 业 机 构 ( 不论 属 有 限 公 司 、 独 资 经 营 或 合 伙 经 营 ) 必 须 向 税 务 局 辖 下 的 商 业登 记 署 办 理 商 业 登 记,已 登 记 业 务 必 须 缴 付 登 记 费 以 领 取 商 业 登 记证 。

  所 有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首 先 在 设 于 金 钟 道政 府 合 署 的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应 于 注 册 成 立 为 有 限 公 司 或 于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日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提 出 。 申 请 时 需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第 1(b) 号 一 份 , 连同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所 签 发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或 海 外 公 司 的 公 司 登 记 证 明 书 影 印 本 一 并 递 交 。

  海 外 公 司 如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的 程 序办 妥 前 已 开 始 在 港 经 营 业 务 , 亦 可 在 上 述 开 业 日 期 起 计 一 个 月 内申 请 商 业 登 记 。 在 这 情 况 下 , 有 关 公 司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第 1(b) 号 , 连 同海 外 注 册 证 明 书 ( 或 同 等 效 力 文 件 ) 的 副 本 一 并 递 交 。 若 证 明 书 的 原 文 非 属 中 文 或 英 文 , 便 需 提 交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的 经 核 证 副 本 。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年,但 经 营 业 务 人 士 可 选 择 发 出 有 效 期 达 三 年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三、贸 易 及 海 关 规 例

  香 港 并 无 征 收 关 税 , 而 进 出 口 货 物 只 须 办 理 极 为 简 便 的 报 关 手 续 。 规 定 征 收 税 项 的 货 物 只限 于 香 烟 、 酒 类 、 甲 醇 及 碳 氢 油 (不 论 进 口 或 在 本 港 制 造) 。 出 / 入 口 报 关 手 续 须 在 有 关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后 14天 内 办 理 。

  香 港 签 发 进 口 证 、 入 口 证 及 产 地 来 源证 的 目 的 , 只 是 为 履 行 其 在 国 际 上 的 责 任 , 或遵 守 进 口 国 的 规 定 , 以 及 基 于 卫 生、 安 全 或 保 安 理 由 。 此 外 , 进 口 至 某 些 国 家 的 若 干 类 纺 织 及 成 衣 产 品 亦 设 有 配 额 限 制 。 如 欲 查 询有 关 的 签 证 服 务 , 请 与 工 业 贸 易 署 联 络 。

  四、知 识 产 权 保 障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知 识 产 权 署 负 责向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提 供 意 见 , 协 助 制 定 香 港 特 区 有 关 知 识 产 权的 政 策 及 法 例 , 并 向 政 府 机 构 及 部 门 提 供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专 业法 律 意 见 。 此 外 , 又 负 责 管 理 香 港 特 区 的 商 标 注 册 处 、 专 利 注 册处 及 外 观 设 计 注 册 处 ; 并 透 过 教 育 及 举 办 各 种 活 动 , 加 强 公 众 人士 对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意 识 。

  五、税 务

  香 港 的 税 制 简 单 而 明 确 。

  1. 公 司 利 得 税 率 为 17.5%。

  2. 个 人 入 息 税 率 最 高 仅 为 15.5% (将 于 二 O O 四 至 O 五 年 度 增 加 至 16%), 属 全 球 最 低 的 税 率 之 一 , 并 无 征 收 任何 隐 藏 的 「 附 加 」 税 款 。

  3. 只 有 直 接 源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及 利 润 , 始 须课 税 ;

  4. 香 港 并 无 征 收 资 本 增 值 税 、 股 息 税 或 利 息 税 ;

  5. 资 本 免 税 额 及 折 旧 规 定 优 厚 ;

  6. 香 港 亦 无 征 收 销 售 税 或 增 值 税 。

  公 司 利 得 税 率 为 17.5% , 属 区 内 最 低 税 率 之 一 。

  进 口 机 器 及 原 料 毋 须 缴 付 关 税 ; 股 息亦 毋 须 课 税 。 香 港 并 无 征 收 资 本 增 值 税 、 增 值 税 及 销 售 税 。 香 港 认 可 的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离岸 业 务 更 可 享 有 低 至 8.75% 的 优 惠 公 司 利 得 税 。

  对 于 研 究 及 开 发 工 作 , 香 港 实 施 优 厚 的 税 项 宽 减 措 施 , 可 扣 税 的项 目 包 括 市 场 研 究 、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其 他 与 商 业 及 管 理 学 有 关 的 研 究 活 动 的 开 支 。

  折 旧 免 税 额 也 十 分 优 厚 。 凡 有 关 生 产的 机 器 设 备 及 电 脑 软 硬 件 的 新 开 支 一 律 即 时 可 获 100% 的 撇 销 ; 建造 工 业 大 厦 及 若 干 建 筑 物 的 资 本 开 支 可 获 20% 的 期 初 免 税 额 , 期 后 每 年 可 获 额 外 4% 的 免 税 额 , 直 至 开 支 额 全 部 撇 销 。 商 业 大 厦 每 年 可 获 4% 的重 修 免 税 额 。

  政 府 还 提 供 经 费 , 以 鼓 励 技 术 企 业 及 具 备 商 业 机 会 的 应 用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此 外 , 培 训 员 工 学 习 新 科 技 的 成 本 可 享 有 高 达 成 本 75% 的 经 费 免税 额 。

  基 本 上 , 只有 公 司 利 润 、 薪 金 及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才 需 课 税 。 故 此 , 相 对 几 乎 所有 其 他 发 展 国 家 的 税 率 , 香 港 行 之 有 效 的 整 体 税 率 的 确 低 得 多 。在 大 部 分 国 家 , 所 有 收 入 及 利 润 项 目 均 须 缴 付 高 达 40% 至 50% 的 税 款 , 而在 香 港 , 有 关 税 率 大 部 分 情 况 仅 为 17.5% 或以 下 。 只 有 源 于 香 港 境 内 且 在 本 港 经 营 的 贸 易 、 行 业 或 业 务 的 利 润 才 需 课 税 , 源 于 香 港 境 外 的 收 入 一 概 毋 须 缴 税 。 薪 俸 税 亦 仅 限 于 来 自 香 港 的 薪 金 , 才 会 征 收 , 任 何 来 自 外 地 的 收 入 一 概 免 税。

  2、扣 除 项 目

  一 般 来 说 , 凡属 纳 税 人 赚 取 课 税 利 润 所 承 担 的 全 部 开 支 , 一 律 可 以 扣 税 , 其 中 包 括 赚 取 利 润 所 需 借 取 款 项 的 利 息 , 以及 所 需 机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支 出 。 亏 损 则 可 结 转 , 并 以 该 项 业 务 日 后的 利 润 抵 销 。 经 营 超 过 一 项 商 业 活 动 的 企 业 可 以 其 中 一 项 业 务 的 亏 损 抵 销 另 一 项 业 务 的 利 润。 此 外 , 对 于 兴 建 工 商 楼 宇 及 建 筑 物 所 引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以 及 赚 取 课 税 利 润 所 引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香港 设 有 优 厚 的 资 本 免 税 额 及 折 旧 免 税 额 。

  概 括 而 言 , 以下 各 项 均 可 申 请 扣 税 : (1) 支 出 及 开 支 ( 不包 括 家 庭 或 私 人 性 质 的 开 支 ) , 以 及 纯 粹 为 赚 取 课 税 收 入 而 必 需引 致 的 全 部 资 本 开 支 ; (2) 有 关 赚 取 课 税 收 入 而 必 须 使 用 的 机 器设 备 的 折 旧 及 其 他 资 本 免 税 额 ; (3) 过 往 评 税 年 度 承 转 的 亏 损 ; (4) 由 一 九 九 六 / 九 七 年 度 开 始 , 已 支 付 的进 修 开 支 ; (5) 由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开 始 , 已 支 付 的 老 人 住 屋 开 支 ; (6) 由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开始 , 已 支 付 的 楼 宇 贷 款 利 息 。

  3、评 税 基 准

  薪 俸 税 是 按 照 评 税 年 度 的 实 际 收 入 计算 , 但 须 预 先 征 收 一 笔 暂 缴 税 , 即 纳税 人 须 按 照 该 税 务 年 度 的 预 计 收 入 , 先 行 缴 付 一 笔 估 计 税 款 , 然 后 在 该 税 务 年 度 末 期 收 到 一 张 税 单 , 补付 任 何 应 缴 的 额 外 税 款 。 入 息 税 一 般 不 会 从 雇 员 薪 金 中 扣 除 , 因此 , 雇 员 应 紧 记 预 留 一 笔 款 项 , 支 付税 务 年 度 末 期 应 缴 的 入 息 税 。

  4、计 算 薪 俸 税

  税 务 局 制 作 了 一 个 简 单 的 软 件 , 帮 助 计 算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款 。 阁 下 只 需 要 在 输 入 页 选 择 课 税 年 度 、 婚 姻状 况 、 总 收 入 及 受 养 人 数 目 等 资 料 , 然 后 按 底 部 的 " 计 算 " 按 钮 。 另 一 个 画 面 便 会出 现 并 列 出 你 应 缴 的 薪 俸 税 款 额 。

  六、劳 工 概 况

  香 港 并 没 有 最 低 工 资 的 法 定 限 制 。 现时 的 工 资水 平 主 要 是 由 市 场 供 应 和 需 求 的 经 济 力 量 而 定 。

  1、工 资

  工 资 通 常 按 月 、 按 日 、 按 时 或 按 件 数计 算 。 以 下 是 数 个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制 造 业 及 服 务 业 职 位 的 平 均 月 薪 :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 本 港 从 事 批 发 、 零 售 、 进 出 口 贸 易 、 饮 食 业 及 酒 店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 文 职人 员 及 其 他 非 生 产 工 人 的 平 均 工 资 为 每 月 11,758 港 元 ( 约 1,507 美 元 ) 。 根 据 工 资 指 数 , 这 个 组 别 的平 均 工 资 名 义 上 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了 0.9% , 而 实 质 上 则 上 升 了 3.2% 。 而 制 造 业 同 期 的 平 均 工 资 名 义 上较 去 年下 跌 了0.7%, 实 质 上 则上 升 了 3.4% 。 在 二 零 零二 年 六月 , 制 造 业 的 生 产 部 经 理 职 级 赚 取 37,500 港元 ( 约 4,807美 元 ) ; 制 造 业 的 其 他 职 位 , 如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同 期 每 月 约 赚 取 45,000 港元 ( 约 5,769 美 元 ) ; 而 制 造 业 其 他 工 人 则 每 月 赚 取 9,565 港 元 ( 或 1,226 美 元 ) 。

  在 服 务 行 业 方 面 , 金 融 界 的 专 业 会 计 师 在 二 零 零二年 六 月 的 月 薪 为 33,400 港元 ( 约 4,282 美 元 ) ; 零 售 店 铺 经 理 同 期 月 薪 为 22,100 港 元 ( 约 2,833 美 元 ) 。 进 出 口 行业 的 市 场 部 、 营 业 部 、 产 品 推 广 部 经 理 则 每 月 赚 取 35,000港 元 (约 4,487 美 元 ) 。

  2、招 聘 服 务

  劳 工 处 就 业 科 免 费 协 助 雇 主 招 聘 合 适员 工 。 就业 科 提 供 多 项 计 划 及 服 务 , 以 及 配 合 雇 主 不 同 的 招 聘 需要。

  3、雇 员 福 利

  《 雇 佣 条 例 》 ( 香港 法 例 第 57 章 ) 是 本 港 规 管 雇 佣 条 件的 主 要 法 例 ,它 就 多 项 福 利 及 保 障 , 例如 休 息 日 、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 生 育 保 障 、 疾 病 津 贴 、 雇 佣 保 障 、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防 止 歧视 职 工 会 等 作 出 了 规 定 。 此 外 , 有 些 雇 员 还 可 获 雇 主 给 予 其 他 的福 利 ,如 医 疗 津 贴 、 膳 食 津 贴、 勤 工 作、 往 返 工 作 地 点 的 交 通 津 贴、免 费 住 所 或 房 屋 津 贴 等 。

  4、假 期

  香 港 有 两 种 假 期 , 分 别 是 公 众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任 何 雇 员 都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 如 法 定假 日 适 逢 雇 员 的 休 息 日 , 应 于 翌 日 补 假 。 该 补 假 须 并 非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 代 替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的 日 子 。 如 雇 员 已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三 个 月 , 便 可 享 有 相 等 于 雇 员 该 日 正 常 工 资 的 假 日 薪 酬 。

  5、工 作 时 间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 凡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的 雇员 , 每 七 天 可 享有 不 少 于 一 天 休 息 日 。

  6、强 制 性 公 积 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现 正 准 备 推 出 由私 人 管 理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制 度 。 除 了 特 别 豁 免 的 情 况 外 , 该 制 度涵盖 所 有 由 18 岁 至 65 岁 的 工 作 人 口 。雇 主 及 雇 员 各 自 须向 一 个 已 登 记 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供 款 , 供 款 额为 雇 员每 月 现 金 工 资 的 5% 。 凡 月 薪 低 于 4,000 港 元 ( 513 美 元 ) 的雇员 均 不 需 供 款 , 但 也 可 选 择 供 款 。 就 供 款 而 言 的 最 高入 息 水 平 为 20,000 港 元 ( 2,565 美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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