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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在先使用如何界定?

来源:注册香港公司    发布日期:2018-02-27

我们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了,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自己在先使用的证据,就可以将该抢注的商标驳回,那,你知道商标的“在先使用”要如何界定吗?今天,商标先

  

  我们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了,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自己在先使用的证据,就可以将该抢注的商标驳回,那,你知道商标的“在先使用”要如何界定吗?

  今天,商标先生就来跟大家讲一下。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商标的“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以前,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就已经为他人实际使用的情况。

  法国、英国等国家规定,即使个商标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在先使用人仍有权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善意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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